维基百科:格式手册/两岸四地用语
使用「中國」一詞
快捷方式MOS:中国MOS:CHINA
参见:中國
在描述國家或政權時,應儘量以確切的國家或政權名稱取代「中國」一詞,以避免歧義。如:「大清/清朝」、「中華民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等。
在1949年以前的相關條目中,若有歧義,則應當選擇(較)無歧義的名詞描述。例如,在描述北洋政府和廣州國民政府時,不應直接以「中國政府」代稱,而應以「北洋政府」和「廣州國民政府」稱呼。
在1949年之後的相關條目中,應儘量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和中華民國等全稱。若單一條目內的「中國」一詞指涉對象相同,可使用置頂模板宣告條目內的「中國」指涉政權為何,但:
不建議使用「中國」一詞代指1971年後的中華民國;
以下情況仍不允許使用置頂宣告:
條目講述中華民國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政治,包括政府機構、行政區劃、法律法規、外交等(政治運動除外);
條目講述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關係,或多次提到中華民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
條目主體與中華民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並無太大聯繫,或條目敘述中很少提到中華民國或中華人民共和國。
如相關國籍名稱並不使用「中國」一詞,條目中敍述國籍的內容亦不得使用「中國」一詞。
此外:
可採用「中國大陸」、「臺灣」等稱呼,規避使用「中國」一詞(詳見下方相關段落),惟條目中敍述國籍的內容除外;
可採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北京(政府)」、「中華民國政府」/「臺北(政府)」等稱呼,規避使用「中國政府」一詞。為避免歧義,在使用相關簡稱規避時須注意下方兩點:
同段落或條目中同階的名稱格式需統一,且不能只有一方使用簡稱,以免同段落中因同階僅一方使用簡稱,導致該方被誤認為另一方的下級。
同段落或條目中,如位階較高者已使用簡稱,則該段高階簡稱後的下一階就不可使用簡稱,以免同段落中因較高階者使用簡稱,導致該方被誤認與另一方同階。
若「中國」一詞位於專有名詞內,則應維持該專有名詞不變。如:「中国共产党」、「中國國民黨」、「中國廣播公司」和「中国石油」等。
虽有以上规定,惟在不产生歧义的前提下,各国设立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或中华民国的外交代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如以“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或“中华民国”为外交上使用的名称,仍可基于名从主人称呼为“驻中国”。如使用“驻中国”会产生歧义,则仍应使用“驻中华人民共和国”或“驻中华民国”称呼之。
使用「中國大陸」、「大陸地區」、「大陸」等詞
快捷方式MOS:中国大陆MOS:大陆MOS:MAINLANDMOS:MAINLANDCHINA
参见:中国大陆和大陆 (消歧义)
「中国大陆」可以代指1949年之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實際管轄區域,既可與「臺灣」(作為中華民國實際管轄區域的代稱)並列,有時也可以作為「中国内地」的同義詞,與香港、澳門並列。因此,「中國大陸」一詞可含或不含前述兩地。
除以上用法外,「中國大陸」亦可作為普通地理名詞使用,如“琼州海峡是中国大陆雷州半岛与海南岛的连接水域”等。
「大陸地區」為中華民國法律術語,一般與「中國大陸」同義,並列用法亦相似。除非牽涉引述原文或法律內容,否則應以「中國大陸」代替「大陸地區」。此外,除非前文已明確提及「中國大陸」或「大陸地區」等詞,否則不應將此類詞彙直接簡寫為「大陸」。
使用「中」、「華」等簡稱
快捷方式MOS:中MOS:华
参见:中和華
由於「中」、「華」在文書及口語上皆可代表「中國」、「中國大陸」、「中華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或「华人」等詞彙,為避免歧義,原則上在1949年之後的敘述性內容中,應儘量避免直接以「中」、「華」二字作為直接代稱,而應明確指出所描述的對象或其全稱。若為了文章簡潔而需使用「中」、「華」二字代稱上述詞彙,必須在使用前提及代稱對象。如:「中華人民共和國(下稱中方)」。
以下情况例外:
“中”、“华”等简称于专有名词中出现,如“反送中運動”等;
各国设立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或中华民国的外交代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如以“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或“中华民国”为外交上使用的名称,在不产生歧义的前提下,仍可基于名从主人称呼为“驻华”。如使用“驻华”会产生歧义,则仍应使用“驻中华人民共和国”或“驻中华民国”称呼之。
使用「中共」及「共」兩詞
快捷方式MOS:CCPMOS:COMMUNISTMOS:中共MOS:共
参见:中共 (消歧义)
「中共」為中国共产党的簡稱,而「共」則為各共产党的通用簡稱,故「中共」及「共」兩詞應僅用於指代政黨本身,而不應用於指代由中国共产党執政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諸如「中共政府」等詞語也不應使用。「中共軍隊」及「共軍」等詞語則不應在1949年後的語境後用於指代已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武裝力量的中国人民解放军。
此外,為免生疑問:
除非前文已明確提及「中国共产党」,否則不應將「中国共产党」簡寫為「中共」。
除非前文已明確提及「中国共产党」,且文内並未提及其他的共產黨,否則不應將「中国共产党」直接簡寫為「共」。
使用「中國內地」及「內地」兩詞
快捷方式MOS:中國內地MOS:內地
参见:中国内地和内地
「中国内地」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領域的概念,因此「中國內地」一詞僅限於與「香港」、「澳門」並列,而不應將「臺灣」與「中國內地」並列。如出現「香港」、「澳門」、「臺灣」同時並列的情況,仍應使用「中國大陸」與三者相對。
除非前文已明確提及「中國內地」,否則不應將「中國內地」直接簡寫為「內地」。
使用「中國香港」及「中國澳門」兩詞
現時,「中國香港」、「中國澳門」分别是香港和澳門的同義詞,惟多數用於彰顯主權之場合,很少使用。
使用「臺灣」及「臺灣省」兩詞
参见:臺灣和臺灣省
「臺灣」一詞可指地理上的臺灣(本)島。1949年之後,「臺灣」一詞可以作為中華民國的代稱,但兩種情況除外:
在提及由中華民國實際控制的金門、馬祖(連江),以及東沙群島、太平島、中洲礁等非臺灣附屬島嶼時,不宜使用「臺灣」一詞代指中華民國,如「中華民國福建省金門縣」不宜寫為「臺灣福建省金門縣」等。
在指代具體的政府機關和職位(如「中華民國行政院」、「中華民國總統」;包含用於國籍的情形,詳見中國大陸近現代人物國籍表述原則),或是會產生歧義(如「中華民國鐵路建設始於1912年」)時,不宜使用「臺灣」一詞代指中華民國;若單一條目內的「臺灣」一詞指涉對象相同,則可使用置頂模板宣告條目內的「臺灣」指涉政權為何(條目和分類標題除外)。
「臺灣省」一詞僅限於描述實際上的地理行政區劃,如「宋楚瑜是唯一民選的臺灣省省長」。禁止以臺灣省直接代指中華民國或臺灣(本)島。
使用「臺灣地區」及「自由地區」兩詞
参见:臺灣地區
「臺灣地區」及「自由地區」為中華民國法律術語,兩詞均與中華民國實際轄域等義。一般而言,除非牽涉引述原文或法律內容,否則條目中的用詞應以「臺灣」(如無強調中華民國實際轄域範圍的必要)或「臺澎金馬」(如有強調中華民國實際轄域範圍的必要)代替「臺灣地區」、「自由地區」。
使用「臺澎金馬」、「臺澎金馬地區」及「臺閩地區」三詞
「臺澎金馬」及「臺澎金馬地區」為部分中華民國政府文件的用詞,而「臺閩地區」則為中華民國政府統計刊物的用詞。「臺澎金馬」、「臺澎金馬地區」及「臺閩地區」三詞均與中華民國實際轄域等義,用以強調中華民國實際轄域非僅有臺灣(本)島,或非僅有臺灣列島,或非僅有臺灣列島及澎湖列島(即1967年7月1日前的中華民國臺灣省的轄域範圍)。一般而言,除非牽涉引述原文或法律內容,否則條目中的用詞應以「臺灣」(如無強調中華民國實際轄域範圍的必要)或「臺澎金馬」(如有強調中華民國實際轄域範圍的必要)代替「臺澎金馬地區」、「臺閩地區」。
使用「國民政府」一詞
中華民國歷史上有多個政府自稱或通稱「國民政府」。一般而言,「國民政府」一詞指由中國國民黨一黨執政的南京國民政府(抗日戰爭期間曾遷都重慶者)。若在其他情況下使用「國民政府」一詞而可能產生歧義,則敘述時應適當加註以茲區別(如「北平國民政府」、「汪精卫国民政府」等)。又中華民國於1948年5月20日行憲,國民政府於是日改組為中華民國政府,前者不復存在。自此之後,除非條目前文已明確提及「中華民國政府」或類似詞彙,否則不應逕稱其為「國民政府」。
使用「國民黨政府」、「國民黨當局」等詞
「國民黨政府」、「國民黨當局」及其類似詞彙常用於指代由中國國民黨執政(不僅限於一黨執政時)的政府,在部分語境下帶有負面含義。一般而言,除非有特別描述中國國民黨執政的必要(如與中国共产党或民主進步黨執政對比),否則不應以相關詞彙指代國民政府或中華民國政府。